Accounting22 (443)
使用條款索尼影視國際公司
意見領袖通常是自然人或虛擬實體 (356),他們在相關平台上擁有比平均受眾更多的受眾。 與大多數其他形式的線上廣告相比,輿論行銷允許消費者識別內容商業性質的功能甚至更少。 即使意見領袖使用免責聲明來強調商業傳播的存在,普通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也可能會認為該內容至少部分是個人的、非商業的推薦,而不是直接和明確的建議。 如果資料控制者將個人資料用於行銷目的(例如服務使用者的姓名和/或地址或與可識別人員相關的其他資料),則表示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處理此類資料。 所產生的一次性初始成本,例如購買和安裝特定設備的成本,與附件一第 20 點含義內的「無需訂閱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免費」的」主張並不矛盾。 一個例子是免費數位電視頻道僅向擁有必要數位接收器的消費者開放,類似的通話套餐僅向擁有電話線的消費者開放。 在這個例子中,一家公司向新客戶承諾,每招募一個新客戶就會獲得一筆獎金。 法院對消費者賺取收入的機會主要來自新客戶進入該系統表示懷疑,並指出支付給現有會員的獎金僅部分由新會員預期的經濟補償提供資金。 法院也回顧說,附件一的規定不禁止特定做法,這一事實可能構成指令一般規定(第 5 條至第 9 條)下的不公平。 從評估的角度來看,服務的使用是否需要消費者有意識的行為或消費者是否可以禁用服務都無關緊要,因為在沒有足夠資訊的情況下,無法確定消費者是否可以自由地使用服務。
D.如果我們認為揭露您的個人資訊符合適用法律或與相關法律程序有關,我們可能會向執法機構/當局揭露您的個人資訊。 當您在我們的網站上在線購物時,為了讓我們的系統建立採購訂單,我們需要收集您的地址、姓名、電話號碼、郵遞區號以及您想要購買的產品/服務。 L 對已售產品的啟動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以收集更準確的客戶資料。 如果您選擇額外的服務,例如高級分析或客製化報告,則可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 直接諮詢 Barion 以獲取最新、準確的資訊非常重要。 冰島人民正在尋找更好、更高品質的產品,正因為如此,直銷業務模式在這裡具有很大的潛力。 如果在保固期內對消費品進行首次維修時,公司確定消費品無法維修,則公司有義務在八天內更換消費品,除非消費者另有指示。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如果無法更換消費品,公司有義務在根據《一般銷售稅法》開立發票或收據後八天內將購買價格退還給消費者。 在網站上發布八個新貨和二手貨廣告的人不一定是「經銷商」。 該指令僅在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情況下排除了國家禁止虧本銷售的規定。 如果優惠至少有一個要素是金融服務,則成員國通常可以禁止提供消費者連結優惠。 領取獎品的費用無關緊要,因為這種做法已包含在附件一中,因此該指示旨在避免對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進行困難評估,例如在比較獎品的價值和費用時應該領取獎金。
相反,差異的「重要性」構成了「雙重品質」分銷實踐對普通消費者影響的逐案評估的一個組成部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術語,即根據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 國家法院裁定,發送模仿其他貿易商商標(名稱、標記和發票設計)的發票並給人留下該其他貿易商提供服務的印像是一種不公平的商業行為。 這也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1點(在廣告材料中發送發票或其他類似文件來表達付款要求,這給消費者留下了他已經訂購了廣告產品的錯誤印象)( 173)。 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在展示家具參考價格時劃掉了參考價格,但從未以該價格出售,從而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合格會計師 在此過程中,貿易商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折扣,實際上或可能欺騙了消費者(172)。 在某些情況下,黃金的購買和轉售可能須遵守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 例如,在購買黃金之前向消費者提供專家估價的經銷商被視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銷商。 在這種情況下,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適用,因此交易者不能歪曲黃金的真實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格(例如隱藏「管理費」)。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未涵蓋的許多商業行為可能符合凱克判決意義內的銷售協議。 如果這些銷售協議導致基於產品原產地的法律或事實上的歧視,則屬於 TFEU 第 34 條的範圍。 從法律上講,當措施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時,歧視就發生了,但實際的歧視要比這複雜得多。
涉及《索賠條例》第 11 條中未提及的某些醫生或衛生專業人員以及其他組織的建議的索賠。 法院就具體案件中的侵略行為評估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然而,購買包含產品功能和價格的廣播廣告的邀請通常不被歸類為合約前資訊。 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消費者,包括其顯示的所有情況,即使資訊實際上是正確的。 購買產品或訂閱服務後做出的許多購買後決策都可以被視為交易決策。 「[……]在目前情況下,相關貿易商的行為僅發生過一次並且僅影響一名消費者這一事實是完全無關的。 這同樣適用於公共當局,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公共當局開展商業活動,則可能有資格成為貿易商。 賣方是否為了轉售而購買產品,從而導致該活動與其商業或專業活動具有規律性、頻率和/或同時性(118)。 然而,這些措施只有在與要實現的目標相稱的情況下才能被允許,而透過對歐盟內部貿易限制較少的措施無法實現該目標(100)。 特別是,第 6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貿易商清楚識別折扣、獎金和禮品等促銷優惠(如果服務提供者所在成員國允許),以及使用此類促銷優惠的條件。
此外,由於意見領袖與其受眾之間的關係通常是基於信任和個人聯繫,因此他們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視為第 8-9 條規定的侵略性商業行為。 如果意見領袖的主要目標受眾包括兒童和青少年等弱勢消費者,這一點尤其重要。 此外,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直接向兒童提出上訴。 還必須考慮交易者活動的規模和風險水平,以確定對於該交易者來說什麼是「合理且相稱的」。 例如,與小型商家相比,詐騙活動風險高且擁有更多資源的大型平台預計將使用更重要的工具來打擊消費者評論詐欺。 國家法院認為,可能被視為沒有商業意圖或目的的比較展示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 法院認為,比較者沒有明確識別這種顯眼的展示是付費的這一事實可能會嚴重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350)。 搜尋引擎使得根據特定演算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成為可能。 其他中介機構,例如線上市場和價格比較服務,也提供透過其服務在不同產品和賣家之間進行搜尋的能力。 消費者期望搜尋結果是“中性的”或“有機的”,並且基於相當公正的標準。 然而,服務提供者在收到相關第三方商家的直接或間接付款後,也會在搜尋結果中加入付費廣告或提高產品的排名。
將此類產品行銷為「免費」——沒有向消費者正確解釋他們的偏好、個人資料和他們創建的內容——將如何使用,除了可能違反資料保護法之外,可能是一種欺騙行為。 交易者違反《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和《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並不總是意味著該行為也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電子介面的預設設定對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 商家不僅能夠影響消費者採取某些行動,還能夠為他們採取具體行動,例如使用預先勾選的方塊,包括對《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22 條禁止的附加服務收取費用。 此類做法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資料保護和隱私規則 會計師事務所 (367)。 企業與消費者關係中數據驅動的個人化實踐包括廣告個人化、推薦系統、定價、搜尋結果中的報價排名等。 在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做法的一般公平性時,應考慮資料保護機構關於交易者遵守或不遵守資料保護規則的現有決定。 有關這些方面的主張已成為一種行銷工具,用於緩解消費者對貿易商是否遵守道德和社會標準日益增長的擔憂。 當消費者必須在品質和價格相似的兩種競爭產品之間進行選擇時,此類聲明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
兒童理解線上和線下廣告的能力因兒童而異,並且取決於兒童的年齡和成熟度(149)。 在某種程度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以考慮到這一點,因為第 5(3) 條允許從特定年齡組的普通成員的角度評估商業行為。 法院認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2(d) 條中的唯一標準是,貿易商的做法必須與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或服務直接相關 (121)。 法院進一步指出,如果市場參與者透過代表其或為其利益行事的另一家企業開展商業行為,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能適用於相關市場參與者和該企業。 這意味著,如果貿易商的商業行為與消費者和另一貿易商之間的交易直接相關(該貿易商代表另一貿易商或為另一貿易商的利益行事),則該指令還可用於評估貿易商的商業行為。 在屬於歐盟層級全面協調主題的領域所採取的國家措施必須從相關協調措施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是從歐盟運作條約(TFEU)的角度進行審查(89)。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須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與特定部門的立法不同,服務指令 (76) 的範圍很廣。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它通常適用於《歐盟運作條約》中定義的服務。 因此,它不能被視為與第 three 條第(4)款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相關的特別法。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以與歐盟部門規則以互補的方式一起適用,因為其他歐盟規則中製定的更具體的條款通常是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一般條款的補充。
附件一第 11 點禁止在貿易商已支付促銷費用的情況下,在書面和電子媒體中使用「社論內容來促進產品銷售,但消費者從內容、圖像中無法清楚地看出這一點」或聲音(「廣告」、社論廣告)」。 另一方面,如序言(15)所述,如果成員國除了共同體法律基於最低要求條款定義的資訊之外還引入了附加資訊要求,則未能提供附加資訊不應被視為誤導性失敗本指令的含義。 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對貿易商規定了一項非常普遍的義務,即提供普通消費者做出明智購買決定所需的所有資訊。 第 6 條第(2)款(c)項的主要目標群體是決定相關貨物包裝和成分的貿易商。 設立公司 這些通常是製造商,包括“自有”品牌所有者和零售品牌。 因此,與第 6 條第(2)款(c)項相關的執法活動應主要針對商品生產者。 這種在相容性方面存在問題的做法被稱為“山寨包裝”,在線下和線上購物管道中都可以找到。 這無非是設計產品包裝(或商業外觀)以賦予其知名競爭品牌的一般“外觀和感覺”的做法。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而言,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功能。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國家當局封鎖了一家商人的網站,該商人將一種含有治療艾滋病毒的抗病毒劑的藥物宣傳為“對抗冠狀病毒(Covid19)的唯一藥物”和“對抗冠狀病毒(Covid19)的唯一療法” . ,儘管衛生當局已發布官方聲明稱該病毒尚無有效治療方法(247)。 像傳銷這樣的層級結構很複雜,很難量化新成員為公司帶來的好處。 另一個案例是國家彩券案,涉及招募玩家聯合彩券的計畫。 他們不斷招募新玩家,並向之前加入的玩家和專案組織者支付更高的費用。 新會員加入時支付 10 歐元,然後每月支付約 forty three 歐元參與。 獲勝的玩家實際上獲得了獎金的 50%,獎金上限為 100 萬歐元,這意味著玩家不會獲得任何獎金。 法院澄清,如果新參與者支付的捐款與向現有參與者支付的報酬/利潤之間存在間接聯繫,則此類計劃將被歸類為傳銷。
然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商品。 這種商業行為構成了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以及附件一 (157) 第 8 點的違反。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普通消費者絕不是需要低水平保護的人,因為他始終可以獲得可用資訊並據此採取明智行動。 相反,正如陳述(18)中所強調的,審查是基於比例原則的。 公司登記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採用這個概念是為了在保護消費者的需求和促進開放競爭市場中的自由貿易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對於此類侵權行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可以處以罰款,最高罰款至少為貿易商年營業額的 4%。 因此,成員國可以將最高罰款門檻設定為高於貿易商年營業額的 4%。 他們也可能選擇根據更大的基準來罰款,例如零售商的全球銷售額。
如果我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被另一方出售或收購,或發生合併,您授予我們轉讓我們收集的有關您的個人資訊的權利。 我們透過自動化或其他方式處理您的個人數據,並透過實施適當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您的個人數據,以確保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機密性。 特別是,我們實施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免受遺失、更改、未經授權的披露或未經授權的存取、傳輸、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個人資料。 公司設立 本網站由公司總部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公司控制和營運。 與本網站及其所含資訊相關的任何法律爭議均應受賓州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 由本網站引起或與本網站相關的任何訴訟應專門向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相應州或聯邦法院提起。
貿易商從事這種不公平商業行為的事實是根據《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57)評估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質時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特別是,該要素可用於確定其所依據的合約條款是否導致合約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出現第3條第(1)款和第4條第(1)款含義內的「重大不平等」。 同樣,在評估合約條款是否符合《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58) 第 4(2) 條和第 5 條含義中的透明度時,該要素可能具有相關性。 同時,認定貿易商採取了不公平商業行為,並不直接影響該指令第 6 條第(1)款含義內的合約是否有效,且不影響國家規則,根據該規則,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簽訂的契約無效(59)。 法院認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合約條款中提供的有關貸款總價的此類錯誤資訊如果實際上或可能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交易決定,則該資訊具有「誤導性」。 他澄清說,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規範合約的訂立,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約(例如自來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符合合約的規定。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約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沒有後者的明確同意也得出結論
附件一第 31 點禁止以消費者支付金錢或承諾承擔費用為條件來驗證獎品的任何做法。 如果國家規定禁止預售期間降價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則不能與該指令一致。 (285) 該法規建立了一個框架,透過標籤提供輪胎參數的統一訊息,使最終用戶在購買輪胎時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 德國的一名教師決定在西班牙的度假勝地購買兩套公寓,以便讓其他人居住,然後在西班牙退休。 只要您在專業活動之外進行此操作,您就將被視為根據該指令您在西班牙的房屋的消費者。 它們不限製或完全排除履行合約義務的責任,也不對消費者強加承擔所有可能風險的一般和絕對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 承諾在未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並給予其終止合約機會的情況下,不會單方面更改條款和條件。 另一方面,可選附加費包括可以透過其他免費登機方式避免的登機費,以及國內航班可選附加費所收取的增值稅(403)。 在操縱實踐的範疇內,術語「黑暗模式」是指通常納入數位設計介面的一種惡意影響。 暗模式可以以資料為中心和個人化,或在更普遍的基礎上實現,利用啟發式和行為偏差,例如預設效應或稀缺偏差(366)。 提供足夠的措施和資源來調查可疑評論的投訴,包括受評論影響的商家證明該評論不是由實際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的。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5) 條也對隱性行銷的一個特殊面向進行了規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需要證明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即他的交易決策)是否實際上被扭曲。 它可以評估商業慣例是否可能對普通消費者產生這種影響(即是否有能力這樣做)。 因此,國家執法當局必須調查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具體),但也要評估這種做法對普通消費者交易決策的「可能」影響(抽象)。 設立公司 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言,以折扣價出售其組織的藝術展覽門票的市政府可被視為經銷商。 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自訂價格的商家還必須遵守《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和《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認識到自律機制的重要性,並明確了行為準則官員和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作用。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銷售均被禁止或非法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藥物或贓物。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通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一家零售商透過電話行銷聯繫消費者,推銷一本免費的益智書和六個月的訂閱,這意味著需要額外購買五本書。 國家法院認為,這些資訊和對第一本免費書籍的強調可能導致消費者相信他們已經同意一次性付款,而實際上他們已經簽署了訂閱。 該貿易商被發現未能提供有關產品性質的明確信息,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台北的會計師 6(1)(a) 條 (223)。 因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線上交易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可能被視為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僅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而且必須可以直接、持續地存取。 關於“購買邀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認為某些資訊是“相關的”。 這意味著,如果情況不清楚,貿易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此資訊。 例如,不能事先確定根據「顯著」和「非顯著」偏差的分類,例如,對於食品的各個成分。